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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运输常识

  定  座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即被取消。

  购  票

  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它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患有重病的旅客购票,需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客  票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客票的有效期为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儿童票

  已满两周岁,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可要求改变航班、日期或舱位等级。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乘  机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乘机手续,航班离站前30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

  退  票

  旅客(团体旅客另外规定)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 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的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误  机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在值机柜台关闭后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收取20%的误机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50%的误机费。

  随身携带物品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行李包装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收运。

  行李赔偿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声明价值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安全检查

  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含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航班延误时承运人的责任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旅客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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